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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邓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460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朗晴广场B座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芳,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大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友爱村工业园铜陶路16-1。法定代表人邓大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昱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