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2年6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5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盗窃于2013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4日);因盗窃于2016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欧尚超市江南路店,趁人不备,将王朝干红葡萄酒1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64元)装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未经结账刚从非购物通道走出后即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抓获。2.2014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江北区万达广场乐购超市,趁人不备,将口香糖、洗发水等若干商品(价值无法鉴定)装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未经结账走出收银台后即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抓获。3.2015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路111号欧尚超市,趁人不备,将果���、口香糖等若干商品(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00元),装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未经结账走出收银台后即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抓获。4.2016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欧尚超市,趁人不备,将劲酒20瓶(价值人民币165.80元)、特仑苏牛奶12瓶(价值无法鉴定)装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未经结账走出收银台后即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抓获。5.201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路三江超市,趁人不备,将碧根果、开口巴旦木等若干商品装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并携带特仑苏牛奶1箱(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76元),未经结账刚离开超市后门即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抓获。案发后,上述财物已全部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作案工具背包一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林华军、白伟江、周伟东、潘悟翔、王明君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