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XX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委托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法定代表人:申宝忠,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董玉梅,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姜洋,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哈医大四院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给XX造成的损害远远多于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应当就XX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审调解书显失公平。XX术后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解书确定赔偿14万元远远不够补偿XX的损失。XX全家都是残疾人,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得到治疗费用,被逼无奈同意了14万元的赔偿数额,调解书严重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的起诉应否受理的问题。2012年4月,XX因病到哈医大四院就诊,因术后身体不适,XX又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身体心率失常、预激综合症、射频消融手术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据此,XX将哈医大四院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哈医大四院赔偿。2014年8月,XX与哈医大四院达成和解,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且已执行完毕。现XX就同一事实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原审裁定驳回XX的起诉,并无不当。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