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姜友进与镇XX东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邱祝亭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进,镇XX东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邱祝亭,程之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957号原告姜友进,男,58岁。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XX东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庄泉路*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栋*楼。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祝亭,女,52岁。被告程之才,男,62岁。原告姜友进诉被告镇XX东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邱祝亭、程之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友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