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付宇晨与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宇晨,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190号原告付宇晨,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宇晨与被告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宇晨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宇晨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宇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