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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山新长江旅游拓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中山新长江旅游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温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曼妮,广东中元律师中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君,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新长江旅游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少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赖兆仁,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新长江旅游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9月23日,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旅游公司)(甲方)与台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山长荣模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补充合同》,约定因双方合作经营的中山长荣模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厂址变迁和1995年9月1日签订的《关于中山长荣模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补充合同书》有效期已届满,经双方协商后对原补充合同进行修改,并继续履行。合同还约定甲方提供的厂房面积从原来的1500平方米扩大为3000平方米(包括办公室、宿舍等室内建筑物)交由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从199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共11年;乙方在归边管理期间,每月须向甲方缴交管理费2000元、场地��旧费每月23000元,从第三年(2000年10月1日)起场地折旧费每年递增5%;等。2003年12月21日,长荣公司以道路施工造成其公司经济效益下降为由,向新长江旅游公司请求从2004年元月始扣减租金20%。新长江旅游公司于2004年1月5日答复同意从2004年1月份起给予免管理费及场地折旧费免递增的优惠。2006年12月28日,新长江旅游公司与台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营补充合同》,新长江旅游公司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长荣公司每月向新长江旅游公司缴交的场地折旧费调整为13000元,台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归边管理期限延续至2011年11月30日止。2015年7月7日,长荣公司出具《中山长荣模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费情况说明》,证实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每月按13000元的标准向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厂房租金。庭审中,新长江旅游公司确认其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每月按13000元的标准收取长荣公司租赁费用的事实。2000年5月31日,长江旅游公司(甲方)与台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山台荣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补充合同》,约定因双方合作经营的台荣公司厂房搬迁到甲方新工业区,经双方协商后特作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占地29亩的新厂房给乙方使用,其中新简易厂房6692平方米、旧简易厂房1219平方米、混凝土建筑物941平方米,使用期限从2000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双方延期合作经营合同另行签订,报市外经委审批);乙方在归边管理期间,每月须向甲方缴交管理费3200元、场地折旧费57731元,从第四年(2003年7月1日)起场地折旧费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3%等。2006年12月28日,长荣公司在新长江旅游公司出具的《管理费调整确认书》上加盖公章,确认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管理费从3200元调整至13200元。2008年5月18日,中山台荣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荣公司)以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经营困难为由,向新长江旅游公司请求从2008年7月始适当降低管理及折旧费。新长江旅游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答复同意从2008年7月份起给予免递增优惠。2015年7月8日,台荣公司出具《中山台荣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管理费情况说明》,证实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每月按74440元的标准向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厂房管理费。庭审中,新长江旅游公司确认其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按每月74440元的标准收取台荣公司租赁费用的事实。另查:2000年10月20日,中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中国资[2000]250号《关于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关闭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旅游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对长江旅游公司实施关闭处理;对长江旅游公司名下的办公楼、设备等市属资产可租赁给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费由旅游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在租赁期内以现款方式分年足额代为收取,专项用于长江旅游公司员工安置费用及清偿欠税和负债;等。同年10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中府办函[2000]307号《关于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实施改革方案的复函》,原则上同意旅游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对长江旅游公司实施关闭处理;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方案由旅游企业资产经营公司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长江旅游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问题要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妥善落实处置方案;等。同年10月30日,中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中体改复[2000]197号《关于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实施关闭若干问题的批复》,同意长江旅游公司实施关闭处理,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处理,按中国资[2000]250号文办理;长江旅游公司的退���及按规定符合办理内部离岗退养人员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一次性缴交给市社保局的投保费用以及需要分流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现有在职职工的处理,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等。2000年11月29日,长江旅游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新长江旅游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府办函[2000]307号文及中体改复[2000]197号文和中国资[2000]250号文的精神,双方就乙方租赁经营长江旅游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以长江旅游公司原经营班子为主体,组建成立“中山新长江旅游拓展有限公司”租赁经营长江旅游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乙方向甲方租赁资产包括:长江旅游公司有效资产和设施(详见租赁资产明细附表)。租赁期限八年,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约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与乙方续约三年,租赁费另议。租��费第一、二、三年为人民币90万元,第四年开始在原租赁费基础上,逐年递增5%;乙方按每年应交租赁费的月平均数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缴交租赁费。合同还约定由乙方负责接收安置甲方在册职工48人(名册附后),并承接原《劳动合同》及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内容。甲乙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中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山市旅游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鉴证方亦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及加盖公章。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均确认涉案的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为该合同附件一中租赁资产明细表(房屋、土地类)的第20和22项。2007年2月12日,新长江旅游公司向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递交《关于申请租赁合同续约的报告》。同年3月20日,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中实函[2007]4号《关于租赁合同续约的批复》,同意原《租赁经营合同书》租赁期限届满(2008年11月30日)后继续续约三年,即合同期限延至2011年11月30日止。租赁费用按原合同的约定不变。延长租期三年的租赁费用在《撤销长江3.5万伏变电站协议》基础上每年递增5%,第九年696850元、第十年731692元、第十一年768277元。在租赁经营期限内,如遇市政府或上级单位有重大项目需要征用新长江旅游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新长江旅游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提前终止租赁。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等。2010年2月5日,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因中山市政府新建长江风景区项目需要征用旅游产业公司位于原长江乐园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资产总量和项目发生变动,故双方签订《租赁经营补充协议》约定:新长江旅游公司同意于2010年1月22日将位于长江路侧地块内的活水泳池的租赁��产提前返还给旅游产业公司处理;双方完成上述资产移交后调整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费,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应付租金609743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应付租金64023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计算;本协议是原《租赁经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合同及双方多次签订的《租赁经营补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不作变动,有关租金的约定以本协议为准。2011年12月1日,根据新长江旅游公司与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及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续约的批复》,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长江怡景片区的相关资产于2011年11月30日到期,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集团公司)与新长江旅游公司就移交租赁在长江旅游区的所有资产签订《新长江公司租赁资产移交协议》一份,约定:新长江旅游公司于2011年12月1��移交租赁在长江旅游区的所有资产(详见附件一);此次移交资产涉及到长江旅游公司转制前入职的19名职工,旅游产业公司解决补偿9人的转制前工龄(详见附件二),新长江旅游公司负责补偿该9人转制后工龄,并协助解决补偿及移交时可能出现的纠纷及社会问题。剩余10人待处理南外环路“台荣合作厂”事宜时再协商解决;协议还约定其他内容。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均确认上述《新长江公司租赁资产移交协议》所约定移交的13项资产(详见附件一)并不包括涉案争议的长荣公司、台荣公司的租赁资产。2014年12月8日,新长江旅游公司(移交方)与中汇公司(接收方)签订《移交租赁资产明细表(房屋、土地类)一份,由中汇公司接收了新长江旅游公司租赁经营管理的长荣公司、台荣公司涉案两项租赁资产。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鉴证方在明细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日,新长江旅游公司与中山市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就新长江旅游公司现有在册3名职工周少雄、郑建刚、郑正平的转制补偿金签订《经济补偿金确认表(2000年转制前),由中汇公司负责支付3人经济补偿金共379500元。庭审中,新长江旅游公司确认在《新长江公司租赁资产移交协议》中约定尚待处理的10名职工,因其中5名职工已经退休、2名职工被辞退,故最终在册未处理职工仅剩3名的事实。又查:新长江旅游公司确认在2000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了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应缴交的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的事实。就长荣公司、台荣公司两项涉案租赁资产未移交处理的原因,新长江旅游公司认为是2011年12月1日移交上述13项资产时,由于尚有10名转制前企业职工未解决,特留下长荣公司、台���公司两项租赁资产未作移交,经与旅游集团公司协商,约定在集团公司未与台荣公司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关系的前提下,仍由新长江旅游公司继续租赁管理,以维持新长江旅游公司剩余人员的生计问题。为支持其观点,新长江旅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公司在2012年11月2日向旅游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转制情况的几点说明》及其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表、服务行业费用明细表、旅游产业公司委派新长江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台荣公司董事等证据,予以印证旅游产业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就新长江旅游公司继续租赁经营长荣公司、台荣公司两项未移交资产的行为从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旅游产业公司对新长江旅游公司此观点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已届满,新长江旅游公司自此时起无权再按合同约定收取长荣公司、台荣公司两项涉案租赁资产的租赁费用,旅游产业公司当时没有向新长江旅游公司主张权利并不代表其放弃该权利。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对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公司在2014年10月15日分别向长荣公司、台荣公司出具的《关于交纳管理费扩折旧费的函》,证实根据中府国资[2008]211号《关于变更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的批复》文件精神,旅游产业公司于2008年底承接了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原中方股东长江旅游公司的全部权益及相关义务,并要求台荣公司、长荣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将属于旅游产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及折旧费划至旅游产业公司上级单位中汇公司的账户中,同时不再向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另外,旅游产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及同年6月2日分别向新长江旅游公司邮寄《关于退还相关收益的函》及《律师函》,要求新长江旅游公司退还在2011年11月30日至2014��9月30日期间收取长荣公司、台荣公司两项涉案租赁资产的管理费及折旧费共人民币29730000元。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按台荣公司、长荣公司每月应缴交的74440元及13000元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的标准计算,扣减台荣公司代缴纳的2012年、2013年房地产税费各48462元后,认定新长江旅游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已收台荣公司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共2434036元,已收长荣公司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共442000元,合计2876036元。2015年8月5日,旅游产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新长江旅游公司返还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代收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向旅游产业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场地折旧费款项总计人民币2876036元;2.判令新长江旅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新长江旅游公司对其在2000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了台荣公司、长��公司应缴交的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的事实不持异议。旅游产业公司对新长江旅游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应缴交的管理费和场地折旧费的行为并无异议,只是对新长江旅游公司在涉案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2011年11月30日)届满后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的相关费用持不同意见,并要求新长江旅游公司予以退还。再查,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均确认涉案的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厂房所在土地使用者为长江旅游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214531号、中府国用(出)字第1030号】。另外,根据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资料显示,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目前的外方股东为香港台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东为旅游产业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旅游产业公司作为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现行的中方股东,在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承接了原中方股东长江旅游公司的全部权益及相关义务后,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对新长江旅游公司与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及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补充协议》均不持异议,该合同及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庭审中,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对新长江旅游公司在合同租赁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届满前由新长江旅游公司负责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相关管理费和折旧费的行为均不持异议,也确认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相关管理费和折旧费自2014年10月1���起由旅游产业公司收取的事实,现双方争议的是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新长江旅游公司是否有权继续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管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应否退还已收取费用给旅游产业公司的问题。关于新长江旅游公司是否有权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管理费和折旧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新长江旅游公司与长江旅游公司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新长江旅游公司负责接收安置长江旅游公司在册职工48人,并负责承接劳动关系与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在与旅游集团公司签订的《新长江公司租赁资产移交协议》中也明确剩余的10名职工待处理南外环路“台荣合作厂”事宜时再协商解决;还在涉案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向旅游集团公司递交了《关于我公司转制情况的��点说明》,提出尚有转制企业职工未解决,要求将未移交的涉案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交由其公司继续租赁管理的意见,且一直负责收取该两公司相关管理费和折旧费至2014年9月30日止。对此,旅游产业公司虽认为新长江旅游公司无权向台荣公司、长荣公司收取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管理费和折旧费,但至今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在此期间就新长江旅游公司继续管理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行为有提出反对意见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其公司在涉案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有明确提出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或收回涉案租赁资产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新长江旅游公司与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及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补充协议》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且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旅游产业公司是在2014年10月15日才分别向长荣公司、台荣公司出具《关于交纳管理费扩折旧费的函》,要求台荣公司、长荣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将属于旅游产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及折旧费划至旅游产业公司上级单位中汇公司的账户中,同时不再向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事实上,新长江旅游公司亦是自2014年10月1日后不再向台荣公司、长荣公司收取相关管理费及折旧费;而涉案的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也是在2014年12月8日由中汇公司与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移交租赁资产明细表(房屋、土地类)》才进行最终移交,且涉及转制企业未解决的在册3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同日才予以解决的。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新长江旅游公司与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及旅游产业公司、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补充协议》的实际解除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新长江旅游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前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继续向台荣公司、长荣公司收取涉案两项租赁资产的管理费及折旧费。综上,旅游产业公司要求新长江旅游公司返还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管理费和折旧费共计2876036元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旅游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08元(旅游产业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904元,由旅游产业公司负担。上诉人旅游产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租赁经营资产关系,被上诉人从未实现对承租资产的占有、使用,而是在台荣公司、长荣公司长期承包相关土地、厂房的情况下收取由租赁资产产生中方收益。可见,由始至终并不存在被上诉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一物不二主,在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基于承包经营而长期使用相关土地、厂房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可能再将租赁资产交由被上诉人使用,故被上诉人不仅享有对租赁资产的收益权。租赁期满时,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承包经营期尚未结束,则上诉人当然不会收回租赁资产,只是被上诉人在租赁资产关系结束后丧失了继续收取收益的依据。因此,期满后被上诉人继续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费用,在法律上仅属于为上诉人代收收益的关系,应当返还。2.双方在《新长江公司资产移交协议》中关于职工安置的约定,并不表明上诉人放弃对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亦不表明上诉人同意将该两项资产的收益用于解决职工安置的费用,这仅为被上诉人一厢情愿的意见。一审法院片面采纳被上诉人的自述意见,有失公允。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租期满后继续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费用的行为,并非从未提出异议。相反的是,被上诉人一直明知上诉人在租期满后已经决定收回租赁资产,并多次协调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与上诉人的谈判。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仍狡辩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是歪曲事实的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长江旅游公司答辩称:1.案涉两项租赁资产根本就不在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期满后移交资产的范围内。该两项租赁资产是双方当时同意由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置剩余10名企业转制职工义务、继续租赁经营的资产。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案涉两项租赁资产的收益,没有事实根据。2.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租期满后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实际解除前被上诉人有权收取租赁收益,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在租期满后继续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费用的行为,并非从未提出过异议,有违事实。3.上诉人所称的期满后被上诉人继续收取台荣公司、长荣的费用,在法律上属于为上诉人代收收益的关系,应当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且其理论根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长江旅游公司将其资产和设施交付新长江旅游公司使用、收益,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租金���长江旅游公司与新长江旅游公司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旅游产业公司承接长江旅游公司的全部权益及义务,其基于长江旅游公司与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与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应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新长江旅游公司及旅游产业公司对于涉案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补充协议书》无异议,且该两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确认新长江旅游公司在合同租赁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届满前有权收取《租赁经营合同》项下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的管理费和折旧费,也确认新长江旅游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租赁资产管理费和折旧费的事实。结合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长江旅游��司是否有权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管理费和折旧费。首先,《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新长江旅游公司承租长江旅游公司的资产和设施,必须负责长江旅游公司在册职工48人。《租赁经营合同书》期满后,还有10人未予安置,旅游产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旅游集团公司在收回《租赁经营合同书》项下资产时,并未包括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两项租赁资产。所以,新长江旅游公司主张双方当时并没有终止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资产的租赁关系更符合上述事实。其次,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在《租赁经营合同书》期满后仍是向新长江旅游公司缴交管理费及折旧费。旅游产业公司作为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事实上,旅游产业公司是于2014年10月15日才分别向台荣公司、长荣公司发函要求台荣公司、长荣��司自收函之日起将属于其收取的管理费及折旧费划至其上级单位中汇公司的账户,同时不再向新长江旅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亦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向新长江旅游公司交付管理费及折旧费。再次,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资产是在2014年12月8日由中汇公司与新长江旅游公司签订《移交租赁资产明细表(房屋、土地类)》才最终完成移交,且涉及新长江旅游公司负责安置的在册3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同日解决。综合以上,本院认定《租赁经营合同书》项下涉及台荣公司、长荣公司两项资产的租赁关系的实际解除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新长江旅游公司有权依照《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相关权利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缴交的管理费及折旧费,旅游产业公司要求其返还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收取台荣公司、长荣公司缴交的相关费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8元,由上诉人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碧婵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简玉明第16页共1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