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包从广、郑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从广,郑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包从广,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郑尚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包从广与被执行人郑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尚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包从广执行款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0000元,尚欠执行款10000元。另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尚明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包从广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