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城彬化肥农药商店与李长才、董晓斌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城彬化肥农药商店,李久才,董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城彬化肥农药商店,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何郭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机构代码:76909793-X。被执行人李久才,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董晓斌,干部,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城彬化肥农药商店申请执行李久才、董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1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城彬化肥农药商店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宇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