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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帝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帝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25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菲,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帝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计军。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侯进明。被执行人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怀标,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张亚平,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30,978,456.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所有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鉴于此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35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