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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788杨凤学与田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学,田金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788号原告:杨凤学,男,汉族。被告:田金石,男,汉族。原告杨凤学与被告田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学以被告田金石目前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学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杨凤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