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788杨凤学与田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学,田金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788号原告:杨凤学,男,汉族。被告:田金石,男,汉族。原告杨凤学与被告田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学以被告田金石目前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学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杨凤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