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庆雄、谢杰洪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庆雄,谢杰洪,杜美芳,中山市洪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钱庆雄,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科萍,系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杰洪,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西区。被执行人:杜美芳,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西区。被执行人:中山市洪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69号首层1卡,组织机构代码05066745-2。法定代表人:谢杰洪,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庆雄与被执行人谢杰洪、杜美芳、中山市洪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珠仲裁字第19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一)谢杰洪、杜美芳向钱庆雄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二)谢杰洪、杜美芳向钱庆雄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5336.98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至2015年8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谢杰洪、杜美芳向钱庆雄连带支付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钱庆雄对谢杰洪所有的座落于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秀丽路x号秀丽湖山庄凤熙x街x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三)裁决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725元,由钱庆雄负担人民币565.46元,由谢杰洪、杜美芳、洪威公司负担人民币27159.54元。(六)洪威公司对于谢杰洪、杜美芳在本案中的债务(应当先实现以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秀丽路x号秀丽湖山庄凤熙x街x号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五)项裁决谢杰洪、杜美芳、洪威公司应付钱庆雄的款项,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钱庆雄。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钱庆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杰洪、杜美芳、中山市洪威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