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彦彬与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彬,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彬。被执行人高计东。被执行人谷士珍。被执行人尹丽娜。李彦彬与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字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彦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