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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彦彬与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彬,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彬。被执行人高计东。被执行人谷士珍。被执行人尹丽娜。李彦彬与高计东、谷士珍、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字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彦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