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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世祥与被申请人富常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世祥,富常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常奎。再审申请人张世祥因与被申请人富常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世祥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采信;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土地流转方式为转包,并非转让;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承包土地及收益应予支持;原审认定本案法律关系错误,对本案定性不当;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本院认为:从2006年7月7日,张世祥与富常奎签订《卖房协议》的第二条关于富常奎无条件耕种张世祥承包土地10.15亩的内容分析,双方以农村住宅出售为主要内容,附带转让张世祥的农村承包土地。崇信县铜城工业园区马沟村委会关于富常奎持有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说明证实,张世祥与富常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要求村委会变更,村委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税费改革资料上进行了备案登记;崇信县农牧局关于张世祥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也对张世祥与富常奎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确认。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张世祥与富常奎签订的卖房协议中关于承包土地流转的内容应当属于承包经营权转让,富常奎通过张世祥对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经崇信县工业园区马沟村委会的确认,故富常奎是目前该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张世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世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