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高中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339号罪犯高中光,男,1975年9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中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4546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7月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裁定将罪犯高中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高中光共减刑一年零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中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中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中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中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柱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