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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吉珠、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吉珠,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864号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委托代理人曹学志,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系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吉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学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吉珠、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邢吉珠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