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莫建平与赵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平,赵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510号原告:莫建平。被告:赵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平诉被告赵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建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莫建平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