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范立珍与殷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珍,殷长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835号原告范立珍。被告殷长峰。(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珍与被告殷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立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