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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范立珍与殷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珍,殷长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835号原告范立珍。被告殷长峰。(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珍与被告殷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立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