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席某某、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中册镇胡家村,注册号:91×××X5。法定代表人:李燕,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