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荣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荣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933号原告兰州荣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83号-2室。法定代表人史荣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竹青,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侯家沟社。法定代表人杨光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正浩、张鸿,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荣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既非合同履行地又非被告住所地,故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侯家沟社,而非原告民事诉状中载明的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村236号,并且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下,才可由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故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虽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村236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侯家沟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兰州三禾佳木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榆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兰生审 判 员 张世华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