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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孟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孟庆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13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华,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孟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孟庆华于2012年4月1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25758309XXXXXX。截至2015年8月15日累计欠款本息共计33068.83元未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33068.83元(截至2015年8月15日,欠款本金29976.56元,利息1456.75元,费用1635.52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孟庆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被告签署《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5758309XXXXXX的信用卡。其中《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三条“对账和缴款”第3项约定:乙方(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原告)按月计收复利;第9项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第四条“其他”第2项约定: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三条约定: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二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截至2015年8月15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拖欠原告本金29976.56元,利息1456.75元,费用1635.52元,总计33068.83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办领用了信用卡后,应全面履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义务。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后,应在合约规定的还款到期日内及时清偿欠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9976.56元,利息1456.75元,费用1635.52元,以上共计33068.8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具体数额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由被告孟庆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