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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3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惠州市。上诉人覃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覃某某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覃某某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相识恋爱,2013年3月19日,双方自愿在广东省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之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10月26日,刘某某、覃某某开始分居。刘某某曾于2014年3月、12月两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覃某某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2016年1月4日,刘某某第三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与覃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另案主张分割。刘某某诉称,我与覃某某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相识恋爱,2013年3月19日在广东省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与覃某某文化、年龄、思维等各方面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10月26日刘某某、覃某某开始分居,并达成共识决定离婚,但覃某某始终拖延办理离婚手续。覃某某时常跑到我的住所无理取闹,经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派出所调解无果,覃某某还扬言伤害我家人,并到我公司和老家附近张贴大字报,严重影响了我与家人的正常生活。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3月12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与覃某某离婚,但事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2月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覃某某离婚,法院仍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现我俩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分居达两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覃某某离婚。覃某某书面辩称,刘某某所述不属实,希望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刘某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覃某某虽系自主自愿的婚姻关系,但由于双方不注��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彼此不懂得宽容和谅解对方,导致家庭出现裂痕。刘某某曾二次向原审法院起诉与覃某某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且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刘某某要求与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另案主张分割的诉讼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刘某某与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某某负担。覃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爱刘某某,愿意用一生来等待她回头,我们分居两年多的原因是刘某某单方面造成,她把我手机号码打入���名单,我无法联系上她,她听到我的电话就挂断,但我仍然会继续打电话、发信息。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准予我与刘某某离婚。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与覃某某的婚姻,部分存在欺骗的性质。覃某某是一个思想偏激,有伤害我身心倾向的非正常人。我们婚后半年因性格不合、思想差异,导致无数次吵架。覃某某做出了很多病态举动,将我的个人物品扔到街上,到我老家贴大字报,这一切给我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我无法在原单位上班。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离婚判决,共同财产另案处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覃某某与刘某某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本应共同经营、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包容理��而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婚后仅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在分居期间,覃某某到刘某某老家通过张贴大字报的不当方式寻找刘某某,其行为更加恶化了夫妻关系。刘某某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多次给予了双方和好的机会,但双方仍然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现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覃某某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覃某某辩称因为自己还爱对方,愿用一生来等刘某某回头,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覃某某对爱的理解发生偏差,爱是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意志,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身上。不能一味追求自己所爱而忽视了对方的感受,不能将爱变成控制,把对方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希望覃某某改变激进的想法,理性接受爱已不存在的现实,这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有好处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覃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覃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谭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东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邬昌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