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王某某与蔡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蔡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691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蔡某甲,男,汉族。在原告蔡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蔡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 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