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陈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亚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团仓储有限公司,林炳松,刘树年,黄达芳,吴国城,陈春,杨杜华,重庆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荣日贸易有限公司,杨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4执42号被执行人:重庆中亚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吴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中团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法定代表人:薛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炳松,男,1982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刘树年,男,1972年10月8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达芳,男,1978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吴国城,男,1981年6月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春,男,1976年3月3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杨杜华,男,1967年12月19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重庆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城南社区何家坝。法定代表人:杨杜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荣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杨长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长兴,男,1970年9月21日生,住福建省将乐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重庆中亚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团仓储有限公司、林炳松、刘树年、黄达芳、吴国城、陈春、杨杜华、重庆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长兴、重庆荣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刘树年的存款2500元、黄达芳1400元进行了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执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亮代理审判员 坚会新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