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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才康与陈伟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才康,陈伟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3751号原告:贾才康。被告:陈伟达。原告贾才康诉被告陈伟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羊毛衫加工费1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羊毛衫,2015年2月16日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欠原告横机加工费115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才康加工费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陈伟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