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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329号原告陈××。被告郭××。原告陈××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