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329号原告陈××。被告郭××。原告陈××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