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大桂与赵友志、秦大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桂,赵友志,秦大志,秦大平,安徽省颍上县彭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895号原告:秦大桂,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友志,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大志,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大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彭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十铺镇彭庙村。法定代表人:蒋在恩,彭庙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秦大桂与被告赵友志、秦大志、秦大平、安徽省颍上县彭庙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大志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杜静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