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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赵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606号原告李某甲,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原告赵某某,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王汝存,祥云县司法局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乙,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李某丙,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赵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赵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交。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