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赵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606号原告李某甲,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原告赵某某,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王汝存,祥云县司法局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乙,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李某丙,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赵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赵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交。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