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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段XX与田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XX,田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XX,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菊芳,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广平,高平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段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新的事实,由二审直接裁判不妥,且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二、返还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段XX。审 判 长  庞润花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