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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罗德全申请恢复执行罗小刚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全,罗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罗德全,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莲花村1社。被执行人罗小刚,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号。罗德全申请恢复执行罗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07)东兴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德全申请恢复执行罗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07)东兴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