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X玉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玉,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玉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谢×玉在赣县×��乡××村××组“年坑”挖水沟准备埋塑料水管,中途坐在冬水田埂休息抽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杂草丛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2016年3月7日,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82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归案经过,林权证照片及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张×英、罗×生的证言,被害人谢×清、谢×演、谢×洪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82公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玉失火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82公顷,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案发时,被告人谢×玉能积极救火,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廖静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