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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于洪志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于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于洪志,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于洪志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其与被执行人于洪志通过协商,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2016年第1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