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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熙一与刘旭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熙一,刘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陈熙一,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033。委托代理人陈镜武。被执行人刘旭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052。申请执行人陈熙一与被执行人刘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旭鹏现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肖少宏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得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