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某甲、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甲,段某,宋某乙,孙某,曹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申5号原审原告宋某甲。原审原告段某。原审原告宋某乙。原审被告孙某。原审被告曹某。原审原告宋某甲、段某、宋某乙诉原审被告孙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一个案件,出现了两种不同判决,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树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