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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镇东升村下庄。投资人夏建忠。委托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诉讼代表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丁振赣,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敏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因与被上诉人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上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上诉人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货物欠款5000元(该款存入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户名: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28×××52);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84.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3元减半收取142.42元,合计427.2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振华漆包线厂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桥生代理审判员  陈珏琦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