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顺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劲源、被执行人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顺,郭劲源,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韩顺顺,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郭劲源,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韩顺顺申请执行郭劲源、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劲源、李娜财产经过三查,被执行人郭劲源、李娜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顺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韩顺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