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执监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訾晓凤、雷强、刘燕、刘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訾晓凤,刘燕,刘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8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訾晓凤,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刘燕,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刘风强(系刘燕的丈夫),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张志华申请訾晓凤、刘燕民、刘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