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村信用社与邯郸市子锋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村信用社,邯郸市子锋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牛永杰,闫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村信用社。负责人户军民,该××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子锋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遂安,该××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永杰,该××经理。被执行人牛永杰。被执行人闫领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子锋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闫领安、牛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