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执监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8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李强申请执行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做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