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灵岩花园1-10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富民街**号。经营者林本金,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6执101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2016年6月2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的经营者林本金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对申请执行人释明,待林本金释放后,需给其合理期间赚取收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南京六合雄州街道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的经营者林本金进行司法拘留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 成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