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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姚冬梅与王文川、黄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冬梅,王文川,黄芹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085号原告:姚冬梅,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文川,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黄芹芹,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冬梅与被告王文川、黄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冬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川、黄芹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姚冬梅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