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姚冬梅与王文川、黄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冬梅,王文川,黄芹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085号原告:姚冬梅,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文川,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黄芹芹,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冬梅与被告王文川、黄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冬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川、黄芹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姚冬梅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