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建国诉刘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国,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954号原告何建国,男。被告刘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国诉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