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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建国诉刘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国,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954号原告何建国,男。被告刘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国诉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