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判员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