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云南煌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莫勇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莫勇林,魏泽锦,云南煌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270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莫勇林,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魏泽锦,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云南煌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B幢18层1811室。法定代表人莫勇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勇林、魏泽锦、云南煌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