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4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17178.92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134.5元、执行费19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尤芳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尤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拍卖成交款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到案款106992.5元,内转受理费10134.5元、执行费19572元,目前被执行人尤芳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尤芳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利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