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郝向羽、刘牡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向羽,刘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郝向羽,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刘牡丹,女,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