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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永丽与周林普、董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丽,周林普,董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24号原告李永丽,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林普,基本情况不详。被告董存磊,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丽诉被告周林普、董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林普、董存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周林普、董存磊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周林普、董存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