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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白如法与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如法,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57号原告白如法。委托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城沿河西路。法定代表人白如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芹亮,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如法诉被告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如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云鹏审 判 员  段彩虹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