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刘永云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洪亮,刘永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291号原告赵洪亮,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永云,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亮与被告刘永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永云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永云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