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3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实为无牌车辆)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戚家山公交车站附近路段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冯某有醉驾嫌疑遂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的血液乙醇(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严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涉案无牌车辆核查情况说明表及网上核实驾驶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