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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爱兵申请执行李叶、陈治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兵,李叶,陈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兵,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叶,女,2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治兵,男,30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爱兵申请执行李叶、陈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叶、陈治兵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